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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未接触≠无责任!
2025-07-24 20:17:03   
2025-07-24 20:17:03    来源: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刘某驾驶宁EF***2号小型轿车,在中宁县团结路(天仁名邸东西路巷子)由南向北起步行驶时,将沿天仁名邸东西路巷子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影响后摔倒,后二轮电动车与宁EF***2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尹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未接触≠无责任。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要能够准确地“预见”由其他驾驶人、行人、不良气候或路况引发的危险,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这种可避免危险发生的驾驶方式称为“防御性驾驶技术”。(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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